日本家畜防疫费用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2页(245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对根据本法规定进行烧却和掩埋的家畜尸体及物品的所有者,支付烧却和掩埋费的1/2的费用。第60条规定,国家对都、道、府、县知事和家畜防疫员,负担为执行本法所需费用如下:(1)家畜防疫员的全部旅费;(2)评价人的津贴及全部旅费;(3)雇用兽医师津贴的1/2;(4)瘟预防疫苗购买费或制造费的全额;(5)牛瘟预防苗以外的动物用生物药品的购买费或制造费的1/2;(6)农林水产大臣指定购买药品费的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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