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树造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6页(246字)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除国家有计划的建立林场,进行大面积造林,建立用材基地外,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必须利用一切宜于造林的荒山、荒地和河滩,积极发展用材林、防护林、油料林和果树林,广泛开展四旁植树运动。人民公社各级造林用工,应和当年生产用工分开计算。公社、大队如垫支不起,应由国家拨出一定的资金,作为造林经费补助,或长期无息贷款,贷给社队,待林木有收益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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