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经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6页(432字)
1963年7月6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林业部发布《关于加强木材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1)林业部门要坚决消灭“困山材”,必须节约木材资源。(2)对运下来的“困山材”,作为国家分配资源,不能自行处理。要组织其他单位拉运时,应报请林业部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3)由外省有关部门运出来的“困山材”,要将数量、品种和存放地点报林业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在铁道部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木材调运计划完成情况下,逐月安排车皮,把“困山材”运完为止。(4)林业系统经营的国营林场生产的等外材和小规格材等,今后应一律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不得自行处理。(5)地方经营的林场生产的木材,和抚育采伐下来的木材,省(区)木材主管部门应严格的统一管理起来,如需外运出省时,应报请国家经济委员会和铁道部审批。(6)必须加强木材生产、调运的管理,严禁乱砍、滥伐和拿木材搞“协作”,进行以物易物和投机倒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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