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林保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6页(408字)
1967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布《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通知要求:(1)国营和集体的林权,绝对不容侵犯,不准将国有山林划归集体;不准将集体山林划给个人,已经这样作的,必须立即纠正。林权、林界未定者,或因而发生纠纷者,暂维持现状,不准砍伐破坏。(2)县、社、队三级普遍建立和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制度。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放火烧山,严禁盗窃树木;不准毁林开荒,不准毁林搞副业。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3)严格实行计划采伐,计划收购。林业(森工)部门和社、队,都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采伐和收购,不得无计划生产。任何非经营木材和竹子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向国营林场和集体单位采购木材和竹子。(4)加强木材市场管理,严禁木、竹自由交易,坚决打击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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