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动物产品检疫机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5页(234字)

1991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