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防疫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2页(194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47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为防止家畜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避免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时,可指示都、道、府、县知事施行本法规定的防疫措施。第48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按前条规定下达指示,或根据都、道、府、县知事的要求,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指定的家畜防疫官,接受都、道、府、县的指示,按本法的规定,执行家畜防疫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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