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污染控制临时命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5页(495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83条规定,如果主管部长认为有如下情形,部长可以签发包含任何依据第177条规定的规章中可以包含的条款的临时命令:(1)第176条第1款提及的物质,或者污染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控制时;(2)要求立即采取行动处理对环境或人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危险时。临时性命令自签发时生效。临时性命令自签发之日起经过14天终止效力,除非在此期限内得到委员会主席的批准。除非部长有下列情形,委员会主席不得批准临时性命令:(1)在签发命令后的24小时之内,与受到影响的政府一起提出协商,以决定是否准备采取充分的行动处理重大危险;(2)与以加拿大名义的王室的大臣协商,决定是否依据议会的任何其他法律采取任何一种行动,以处理重大危险。如果委员会主席批准一项临时性命令,在批准后的90天内,部长应当按照第176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以便致力于解决引起作出临时性命令的重大危险。在指控某人违反命令时,如果一项临时性命令未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任何人都不得被指控犯有包括违反该临时性命令在内的罪行,除非能证明在所谓的违反的时候,该人已经注意到了临时性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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