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陆源污染预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3页(478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20条规定,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章。“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的点源和面源、物质或能量,通过水、大气或直接从海岸到达海洋,它包括从陆地上的运河、管道或其他方法到达海床的任何来源。“海洋污染”是指由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向海洋中引入物质或能量,导致或可能导致下列情形:(1)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2)对生物资源或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损害;(3)对愉悦造成损失;(4)干涉了对海洋的其他合法使用。第121条规定,在与其他受到影响的部长协商后,部长可以发布环境目标、排放指导方针和行动准则,以预防和减少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为履行第1款确定的职责,部长应进行下列工作:(1)应当向省政府和代表土着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协商,以及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或者对海洋保护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协商;(2)可以组织有关预防和减少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商谈;(3)可以与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和其他国家的代表会晤,以监测依据加拿大1982年10月7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推荐的规则、标准、习惯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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