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滋生孑孓水源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7页(348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关于对可能滋生孑孓或蚊蛹者,则不论现时是否有积水,当局均可令人向该处占用人发出通知书,令其于通知书指定时间内清除现存积水,或采取通知书内所指任一措施,以防止积水在该处出现或再出现;或采取通知书内所指定的任一措施,以防止该处孳生孑孓或蚊蛹。(2)倘接到根据第(1)款规定所发通知书者,不遵照通知书规定办理,该人即属违法;当局可清除或令人清除积水,并采取其他必需措施,以符合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同时可向其追讨因此所需的费用。(3)如在任何楼宇的积水发现孑孓或蚊蛹,该楼宇占用人即属违法。(4)除当局外,医务卫生署署长及为其利益而被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均可运用从当局既得的,根据第(1)及第(2)款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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