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资源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5页(311字)

蒙古《狩猎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用于发展狩猎资源的扣款,从公民交售毛皮原料和其他狩猎产品的收入,发放狩猎证的税款以及违反狩猎法令的罚款中进行扣除。用于发展狩猎资源的扣款比例和抽取方式,由蒙古部长会议加以规定。为此《狩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为发展狩猎资源,从以下各项中分别扣款:(1)发放狩猎证收入的50%。(2)违反狩猎法令罚款总额的80%。(3)按赔偿损失规定所付赔款总额的75%。(4)国家机关、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狩猎收的10%。(5)没收狩猎物和猎具所得价值的50%等。细则中还规定,上述扣款应用在狩猎资源的保护、统计和繁殖上,以及实施生物化学措施和建造狩猎设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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