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兔出血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6页(249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7.3.4条规定,当从无出血病国家进口种兔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兔出血病的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60天内一直饲养在某一无兔出血病国家。当从无兔出血病国家进口初生的种用兔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兔出血病临床症状;(2)生产母兔至少在过去60天内,一直饲养在某一无兔出血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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