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51页(1171字)
第十九条 政府应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可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等方式进行。
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二)是否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三)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五)主席团提出的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预算草案期间,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应当召开会议,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及报告作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报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和审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关于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和审查结果报告印发全体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应当及时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重大问题,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