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少数民族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1页(353字)

我国选举法对少数民族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照顾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其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和城乡人口差别进行分配。但我国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3.3%,而少数民族仅占总人口的6.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少数民族分布,而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如果仅按上述标准确定少数民族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就难以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生活的权利,就要适当增加少数民族代表名额。选举法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确定少数民族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各少数民族分布情况;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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