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森林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2页(908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2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本法中用词定义:(1)森林是指被全部或部分覆盖的区域。(2)森林边界线是指木材、石头、水泥或其他物质制的柱子或布告牌,用以界定国家森林边界。(3)森林产品是指以下在森林中发现或从森林中带来的产品:木材、柴火、木炭、阿仙药、树脂、木油、树皮;或者树木、树叶、水果、花、各种草药、药材、植物。或者大鹅卵石、土壤、石头、小鹅卵石;或者鸟和野生动物。(4)操作计划是指该法批准的发展并保护森林,出售森林产品且维护环境平衡的操作计划。(5)国家森林是指尼泊尔王国境内除了私有林外的一切森林,无论是否有边界标记,包括废地和未经耕种的土地或未注册地上的林木,还包括小路、池塘、湖泊、河流或小溪和河岸上的林木。(6)政府管理森林是指依据第3章由皇家政府管理的森林。(7)受保护森林是指依据本法考虑其环境、科学或文化意义由皇家政府宣布为受保护的森林。(8)社区森林是指依据第25条为发展、保护和利用之以获得集体利益而移交给用户组的森林。(9)租赁森林是指依据第32条将国有森林移交给任意合法机构,以实现第31条所述之目的。(10)宗教森林是指按第35条移交给宗教实体、团体或社区的国有森林,以发展、保护和利用为目的。(11)私有森林是指按现行法律种植或保存在私有土地上的树木。(12)部是指皇家政府的森林土壤保护部。(13)部门是指皇家政府森林部。(14)地区森林官是指地区森林局首长。(15)森林官包括各级官报技术雇员。(16)森林助手包括各级非官报技术雇员。(17)委员会是指第9条规定之委员会。(18)用户组是指依照第42条注册之用户组,以求得社区森林的管理和利用。(19)森林租借是指第32条承认的租赁。(20)租界人是指依照第32条获得森林租约的人。(21)工具是指各类用于开垦或耕种森林地域的农业用具,如用于剥树皮的斧子、锯条和机器等。(22)运输工具是指大车、卡车、摩托车、拖拉机、船只或以类似方式使用动物,用以森林产品的运输。(23)动物是指任何家养四足动物。(24)标记是指盖在计时表或树上的任意图章,标志或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