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林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2页(550字)
印度尼西亚是亚洲森林资源最丰富国家之一,森林面积占全国面积64.2%。林业是印度尼西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印尼政府加强森林保护,公布一系列管理法令,推行禁止原木出口政策。1945年,印尼国会颁布《宪法》,其中第33条第2和3节规定了管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若干原则。1967年5月24日,印尼总统发布第5号法令,公布《林业基本法》。基本法由8章22条组成,对国家森林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森林计划、森林管理、森林利用、森林保护、违法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1974年,对保护森林和发布第11号法令,公布《灌溉法》,对保护森林和土地作出规定。1982年,发布第4号法令,公布《环境管理法》,强调森林是保持人与环境和谐关系的重要工具。1985年,发布第5号法令,公布《工业基本法》,指出工业是发展森林利用事业的基础。另外,1960年,第5号法令,公布《农业基本法》,对林地涵养保护做出规定。印尼政府重视流域森林植被管理工作,于1976年发布总统指令,规定流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公有土地上造林和在私有土地上绿化,以及修建谷坊坝等水利工程。进入20世纪80年代,印尼政府制定一系列法令,限制和禁止原木出口,限制砍伐直径小的树木,严禁砍伐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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