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利事业兴办奖励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1页(294字)

民国1947年《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第10条规定,凡已领有奖状或奖章,继续或于两地以上捐资者,得合计捐款数目晋奖,但以一次为限,一人不得同时给予两种奖状或奖章。第11条规定,凡经募捐超过本条例第4条各款列数额10倍以上者,得比照同条规定给予褒奖,但募捐为其本职应有工作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第12条规定,凡以不动产或国币以外之动产捐资者,按当地时价折合国币计算。第1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协助或捐资兴办水利事业者,得依本条例给予奖励。给予外国人之褒奖,由水利部会同内政部、外交部核办。第14条规定,匾额奖状奖章之款式,由内政部定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