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林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3页(539字)
不丹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约3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4%。森林蓄积量5.29亿立方米。不丹森林被视为“最大的民族财富”。不丹境内居民区附近的森林,由于放牧和无控制的砍伐薪材等原因,森林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此,不丹政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于1969年颁布《森林法》。《森林法》规定:(1)一切森林归国家所有。(2)禁止为获取土地所进行的任何垦殖;(3)禁止引起森林火灾的任何行动,加强村级防火组织;(4)未经允许严禁采伐、修枝、环剥以及采集明子等伤害林木的活动;(5)禁止在人工林、次生林、水源区、禁伐区进行放牧活动。但允许在交付一定税金的条件下,在现行《放牧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放牧;(6)农民利用湿材要履行批准手续,申请人要交纳一定的税金,可分配给所需木材;(7)允许以自用薪材为目的收集枯树木;(8)私人土地上的树木也是国有财产,对这类树木的任何砍伐都必须经过批准,并交纳税金。70年代初期,不丹政府为发展造林事业,还对植树造林做出规定,规定每户人家,必须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10棵树,由国家提供树苗。目前,不丹正修改《森林法》,力图将违反《森林法》的惩罚条款订得更严厉些,以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有效地防止过度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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