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15页(631字)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管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由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再由办公厅送达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意见较多时,是否由报告机关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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