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用火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9页(215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18条规定,禁止丢弃可引燃草地的未熄火种。除了执行更新牧场和清除作物耕地杂草任务的人员以外,禁止任何人在灌木林地用火。第19条规定,禁止把火种带到住房和营地外、分类森林内和距分类森林500米的地方或在上述地方点火。然而,根据部长会议确定的条件,可在分类森林和500米外地区建立炭场或炭窑。第24条规定,任何无视旨在消灭野火的法律的人,将按本法第47条判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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