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林业防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8页(407字)

几内亚1989年《林业法令》规定,被用作打猎目的的灌木林火应禁止。只有按照法规规定为了农业、牧业及开垦目的的灌木林火才可被允许。根据本法规定,林火必须限制在白天时间进行。燃火地方、区域必须及时被消除。邻区必须准备帮助防止火的蔓延。如火燃出指定区域时,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势蔓延燃及森林用地。林业主管部长有权在任何时候在几内亚全部或部分地区宣布禁止用火,采取措施阻止灌木林火。本法还规定,禁止在森林中住宅及其他房屋外点火。禁止把用火或贮存易燃材料的建筑设置在林业用地中。为预防灌木林火,林业行政机关和有关地方政府必须建立消防队和火情监视所。当林区突发火灾时,邻近居民和地方当局有责任帮助救火的官员。救火官员可以申请调拨动物、设备和车辆;所有人都有义务报告尚未被控制的林火情况。森林火灾发生过的地方,主管部长应封闭那些地区一段时间内不许放牧,以确保其自然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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