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发展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6页(978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规定,本条例用辞定义如下:(1)农业指利用自然资源及农用资材从事农作、森林、水产、畜牧、等动植物产销事业。(2)农产品指农业所生产之物。(3)农民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自然人。(4)家庭农场指以共同生活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经营农场。(5)休闲农业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国民休闲,增进国民对农业及农村之体验为目的农业经营。(6)休闲农场指经营休闲农业场地。(7)农民团体指农民依农会法、渔会法、合作社法、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所组织农会、渔会、农业合作社及农田水利会。(8)农业企业机构指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试验研究公司。(9)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指从事农业试验研究机关、学校及农业财团法人。(10)农业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品范围内,依法供下列使用土地: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畜禽舍、仓储设备、晒场、集货场、农路、灌溉、排水及其他农用土地;农民团体与合作农场所有直接供农业使用仓库、冷冻(藏)库、农机中心、用种制造(繁殖)场、集货场、检验场等用地。(11)耕地指合于下列规定土地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山坡地保育区、森林区农牧用地,或依都市计划法划定为农业区、保护区田、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暂未依法编定之田、旱地目土地;国家公园区内,依国家公园法划定之分区别及使用性质,经该法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认定属于前目规定土地。(12)农业使用指农业用地符合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相关法令规定,并实际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及设置相关之农业设施或农舍使用而未闲置不用者。(13)农产专业区指按农产别规定经营种类所设立,并建立产、制、储、销体系地区。(14)耕地租赁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自有耕地部分或全部出租与他人经营农业使用者。(15)委托代耕指自行经营家庭农场,仅将其农场生产过程之部分或全部作业,委托他人代为实施者。(16)共同经营指土地相毗连或邻近之农民或饲养同类禽、畜、水产动植物之邻近农民,自愿结合共同从事农业经营者。(17)农产运销指农产品之集货、选别、分级、包装、储存、冷冻(藏)、加工处理、检验、运输及交易等各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