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5页(204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任何注册合作社职员、社员,故意疏忽或拒绝注册官或其授权人士要求提供任何资料的,或不服从发出传票、书面命令者,可被判罚款100元。(2)任何人士以欺诈手段占有合作社的任何财产,或滥用财产的,合作社或其授权的社员,或注册官一经投诉,该人可被判罚款2000元或交出所有上述财产,如不交出财产、偿还款项或缴付罚款,则可判监禁12个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