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3页(1228字)

调整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法共5章34条。主要内容有:①总则部分。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出示相应证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使用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但也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③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保守所知悉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不得非法持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④法律责任。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时拒绝协助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规定处罚;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履行本法规定前述的义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给予没收等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人员违反该法,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此外,该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该法有关规定。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促进国家安全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国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民和组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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