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7页(2182字)

关于我国国务院的结构和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过两部国务院组织法,即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的《国务院组织法》共9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国务院新设部、委员会以及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各部、委员会的程序。规定国务院下设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地方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农业部、林业部、劳动部、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华侨事务委员会,共30个部,5个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②规定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总理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通过。③规定国务院新设机构。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直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④规定国务院对行政人员的任免权。国务院享有对下列人员的任免权: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各省、各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各专员公署专员;各自治区相当于前述两项职位的人员;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职位的人员。

1982年的《国务院组织法》共有11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国务院的组成和领导体制。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以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都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均须由总理提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要由总理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②规定国务院行使的职权。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权;对所属部、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管理权和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③规定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④规定国务院的部和委员会。规定国务院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⑤规定国务院的审计机关、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审计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国务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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