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养殖共济价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5页(318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21条规定:(1)前条第1款的共济价额,按共济目的种类的各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各养殖设施,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分别为其单位共济价额乘以共济目的的该养殖水产动植物或养殖设施的数量所得的金额。(2)关于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前款的单位共济价额,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在该养殖业标准经营中养殖和该养殖水产动植物同种的水产动植物时,以该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标准化养殖结束为止时所需经费的合计额为基础,按照组合在共济规程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自标准化经营的该养殖开始,按其经过时间计算出的各经过期间的该经费的金额,分别为各共济契约在该共济目的责任期结束时的与经过期间相对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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