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保险返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7页(19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7条规定,政府的保险费金额,按保险类别,在同一年度再共济契约的纯再共济储金的合计额中,作为政府保险责任的危险对应措施,为按农林水产大臣的规定计算出的部分金额。第147条规定,联合会对渔获共济或养殖共济,根据第142条的规定,必须返还再共济储金时,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可请求政府返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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