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国捕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4页(409字)

菲律宾第4003号法令公布《渔业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开始生效时,凡在总吨位超过3吨的船上从事捕捞的外国人,只要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可授予渔民许可证,或授予捕捞海洋软体动物许可证,可授予采集海绵等水产品许可证或玳瑁捕捞许可证。1976年,颁布《第121号渔业管理法令》规定了外国渔船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外国船员必须在移民局登记,从海洋警卫队得到出(入)港证,并获得渔民执照;租船人必须获得专门商业渔船执照,必须遵守渔业法律和规定;租船人必须对代理人和受雇的行为负责;许可证持有者必须每天做捕捞日志,对捕捞种类、渔区、下网及起网时间、方位作出记录。法令还规定了在菲律宾水域作业的外国渔船收费标准是:捕捞申请费为100比索;外国渔民许可证每年为20比索;船只许可证每年100总吨位以下为1000比索,100-250总吨位为3000比索,250总吨位以上为5000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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