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海洋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2页(531字)

20世纪70年代后,挪威开始重视防止海洋污染立法:1967年通过《油污染损害保护措施法》,规定成立油污理事会,负责计划及协调挪威全国防止油污损害的工作;各沿海城市要有防止油污损害的力量,并随时处于戒备状态。还规定,设立防止油污损害保护基金,支付因消除油污和采取其他措施而耗费的费用。1975年、1976年通过《油井钻探规则》和《关于海底石油资源生产等安全作业规划》,两个规则主要对废弃物的排放、发生溢油事故时的环境保护措施有关事宜作出规定。1980年11月通过《发生导致或涉及大规模油污染事故和材料损害危险时政府污染控制行动组的规则》,目的是加强各方面力量的组织和协调,更加有效地消除海洋石油污染。1981年通过《污染控制法》,对陆地和海上污染源控制、船舶、大陆架石油开发活动、废弃物管理、污水排放等提出全面要求。此外,挪威还制定《关于分散剂的成份及消除溢油时的使用规则》(1980年)、《关于报告向海洋、水体或陆地流失油类或油类混合物的规则》(1977年)、《关于防止石油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和弃置废物的规则》(1979年)、《关于申请在挪威大陆架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进行连续排放的作业者指南》(198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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