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保险交纳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7页(19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7条规定,接受保险金的联合会,应及时向政府交纳,接受的与保险金有关的、属于保险类别的同一年度再共济契约的、在行使或处置依照第146条B或第147条适用的商法第662条的规定取得的权利所得金额,扣除行使或处置其权利所需费用后的金额乘以接受的保险金的金额对同一年度再共济契约应支付的再共济金金额的合计额的比例所得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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