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再共济免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6页(226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6条规定,在以下场合,联合会可免支全部或部分再共济金的责任。(1)组合员违反法令或组合员的共济规程支付共济金时。(2)组合员对损失或损害的数额作不当认定而支付共济金时。(3)组合员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再共济储金时。(4)组合员根据第144条或前条的规定应通知的场合却故意拖延,或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做不实通知时。(5)组合员不遵守在第147条适用的第86条前段规定的指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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