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再共济储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6页(22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1条规定,联合会的纯再共济储金的金额如下:(1)渔获共济和养殖共济,在共济契约的共济金额乘以成为该共济契约的纯共济储金率限度的标准共济储金率所得出的金额中,渔获共济按前条第(1)项①的渔业类别,养殖共济按同项①的养殖种类,作为联合会的再共济责任的危险对应措施,为根据农林水产大臣的规定计算的一部分金额。(2)渔具共济的场合,为再共济金额乘以有关共济契约的纯共济储金率得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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