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具共济储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6页(180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33条规定:(1)渔具共济的纯共济储金率为,根据共济目的的种类,共济责任期间的天数及其他作为区分危险程度的因素的事项,由组合按共济规程的规定确定的比例。(2)根据前款的规定制定纯共济储金率时,对于共济目的种类中认为有必要的种类,农林水产大臣预先规定了标准比例时,不能低于其标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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