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再共济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6页(20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4条规定:(1)组合员在缔结共济契约后,根据联合会的共济规程规定,要将有关其共济契约的必要事项通知联合会。(2)组合员根据前款规定通知的事项有变更或共济契约失效时,根据联合会的共济规程规定要立刻将其情况通知联合会。第145条规定,为确保渔业再共济事业的顺利实施,组合员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必要事项,根据联合会的共济规程规定,要通知联合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