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再共济金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6页(288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0条规定,联合会的再共济金额如下:(1)关于渔获共济及养殖共济的情况,各共济契约为以下金额的合计额。在有关该共济契约的共济金额中,超过联合会和组合对其支付应分担的金额,即超过根据政令的规定,渔获共济按渔业类别,养殖共济按养殖种类,考虑组合共济责任的危险状态,根据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的部分,有关该共济契约的团体承担责任的共济金额在不超80%的范围内,乘以政令规定的比例得出的金额。(2)在渔具共济的场合,有关共济契约的共济金额,在不超过90%的范围内,乘以政令规定的比例得出的金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