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质污染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4页(184字)

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第6章罚则中规定:违反都道府县知事有关污水状况不符合规定标准应加以改善或暂停排放的命令的,处1年以下惩役或2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有关不得排放不符合污水标准的规定的,处6个月以下惩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在修建特定设施前,不按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或作虚伪申报的,处3个月以下惩役或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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