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再共济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6页(286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3条规定,联合会的再共济金的金额如下:(1)有关渔获共济及养殖共济,按各共济契约分别为以下金额:组合员应支付的共济金的金额在其共济契约的团体承担责任的共济金额以下时,为该共济金的金额乘以第140条第(1)项政令规定的比例得出的金额。组合员应支付的共济金金额超过团体承担责任的共济金额时,为其超过的部分金额与该共济契约的团体承担责任的共济金额乘以第140条第(1)项政令规定的比例所得出的金额的合计额。(2)渔具共济,为组合员应支付的共济金金额乘以第140条第(2)项政令规定的比例所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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