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具共济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5页(205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28条规定,能同组合之间缔结渔具共济的共济契约者,只限于被共济资格者因该共济契约成立而成为被共济者的。第129条规定:(1)在一份渔具共济的共济契约中作为共济目的的渔具,不能在其它的渔具共济的契约中重作共济目的。(2)组合对作为共济目的种类渔具,要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以共济规程规定在渔具共济的共济契约中不能作为共济目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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