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渔业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8页(324字)

塞拉利昂《海洋渔业法》第13条规定,理事会的理事可制定规章以使塞拉利昂渔业获得最大效益和使本法的条款实行。在不影响上述权力的一般性原则下,这种规章为:(1)在塞拉利昂境内,在任何指定区域对捕的调度或限制;(2)禁止使用危害塞拉利昂渔业的渔船、渔具和渔法;(3)规定塞利里昂境内指定区域内机动船捕鱼的渔网规格和网目尺寸的限制范围;(4)规定对用于腌制、保藏和贮存鱼品的建筑物和房屋的检查,以及对出售不适于人类和动物消费的鲜鱼、腌干鱼和冷藏鱼的管理;(5)规定许可证的形式和支付许可证费用数额;(6)规定在日落和日出期间渔船携带的灯具;(7)规定其他有关保全、保护和维持鱼类资源的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