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0页(761字)
瓦努阿图《渔业法令》第34条规定,主管部长为贯彻本法的宗旨和条款的目的,可制定不违背本法的规章,并可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在不违背第(1)款的一般原则的情况下,渔业主管部长在规章中可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将第9条中关于许可要求的规定扩大到长度小于10米的渔船;(2)规定未经批准在瓦努阿图水域捕鱼的外国渔船上渔具的贮放方式;(3)规定外国捕鱼许可证申请表的格式、方式和要求的内容;(4)规定外国捕鱼许可证的格式,这种格式可以是书面许可证或电报批准的格式;(5)规定外国捕鱼许可证的收费和此类许可证的一般条件;(6)对根据第6条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协定的实施作出规定;(7)为了实施根据第6条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协定,免除持有按照该协议或协定的规定,由主管的区域渔业组织颁发的有效的区域渔业许可证的外国渔船受第4条规定的制约,并规定此类外国渔船在瓦努阿图水域航行或捕鱼时,必须遵守的条件;(8)规定本地渔船的许可制度和渔民的登记制度;(9)制定渔业管理和养护措施,包括最小网目尺寸、最小可捕尺寸、禁渔期和禁渔区,及对全部或任何特定渔业的限制入渔计划;(10)制定防止或减少海洋哺乳动物被兼捕的措施;(11)规定经营鱼出口加工厂的许可证的格式、申请表的格式和为此应收取的费用,以及此类许可证的条件;(12)规定集鱼装置的许可和控制以及此类装置集鱼的权利;(13)管理:珊瑚的捞取、鱼栅的设备、观赏鱼的捕捞、水产养殖的发展;(14)制定保护海龟的养护措施;(15)规定由法院释放根据本法扣留的渔船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的方式;(16)制定违反或不遵守根据本条制定的规章应为犯罪行为的条款,并规定对此种犯罪行为处以不超过100万瓦图的罚款;(17)对任何必须或授权作出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