瑙鲁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0页(417字)

瑙鲁《海洋资源法》第19条规定,为下列的所有或任何目的,内阁可以制定渔业规章:(1)如果需要,指定专人或管理机构制作许可证,并由这些人员和机构对许可证进行审查;(2)规定其他必要的或应急的措施以保证渔船在瑙鲁领海和专属渔区捕捞时遵守其许可证上规定的条款和条件;(3)规定渔船应遵守的保护和管理瑙鲁领海和专属渔区内类资源的规则(应与本法保持一致);(4)规定保护和管理瑙鲁领海和专属渔区的鱼类的措施(要与本法保持一致);(5)规定高度洄游鱼类的具体种类,并以符合本法的方式,对瑙鲁领海或专属渔区内的这些鱼类的捕捞进行管理,以及在这些区域外瑙鲁渔船对这些鱼类捕捞的管理;(6)规定如果违反任何这种规定,应视为刑事犯罪,将处以罚款,对渔船的持证者、船主或船长的任何这种罪行,罚款不超过1万美元,对任何其他船员的任何这种罪行,不超过1千美元;(7)为第15条的目的,规定付款保证书的形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