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动物生境养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8页(308字)
1979年9月19日,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等23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署《养护欧洲野生动物和自然生境公约》,1982年6月1日生效。宗旨:养护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境,特别是那些需要由不同国家进行合作来养护的物种和生境,并促进这种合作。公约要求:(1)缔约各国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便使野生动植物群维持在与生态、科学与文化需要相应的水平上,并采取步骤促进国家性的养护政策,特别要注意有灭绝危险和脆弱的物种及面临危险的生境。(2)采取各种适宜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公约附录一和二分别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进行特别的保护。(3)设立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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