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养殖共济储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5页(20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22条规定:(1)养殖共济的纯共济储金率,作为划分共济目的的养殖水产动植物或养殖设施,该养殖业种类及其他危险程度的因素事项,在不低于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下款标准共济储金率的范围内,为组合在共济规程中规定的比例。(2)农林水产大臣,要按养殖水产动植物或养殖设施的种类、养殖业的种类及其他前款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事项,确定养殖共济的标准共济储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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