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整备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7页(264字)

日本《渔港法》第41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依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或变更渔港区域,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渔港有关者或其组织的团体提出必要的报告或资料,或在5日前通知其所有者或占有者,进入他人的土地或水域进行测量或检查。(2)农林水产大臣,在必要时,可要求渔港修建事业的实施者或渔港管理者提交有关其事业实施或职务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资料,或派该官吏到事业场、事务所及其它场所提出质询,或检查总账文件及其他物品。(3)依据前两款的规定进入、测量、检查或质询者,必须携带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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