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非水体所有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7页(249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不是水体所有主的人,也可对该水体拥有以下权利:(1)长期用水权;(2)短期用水权;(3)有限用水权(水役权)。各用水户应按本水法规定的条例和范围,实施对江河湖泽等水体的占有和使用。用水户可在符合本水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对水体的使用权。关于水体的租赁,须以本法要求为基础,按俄罗斯联邦水体租赁法办理。河床的变迁,或水体位置的某种变化,不应改变或中止其使用权,只要从法律关系和本水法的实质来看没有什么其他不合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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