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渔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8页(619字)
塞拉利昂1994年《渔业管理和发展法案》中对塞拉利昂的渔场管理和发展以及渔业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作出规定:(1)在可能的情况下,渔业和海洋资源部长有权在本地区向他国提供咨询,特别是那些与塞拉利昂共享资源的国家,以此协调相互的管理和发展计划;(2)渔业发展计划必须经渔业和海洋资源部长的签署才可生效。关于当地渔业经营执照和捕捞设备:(1)未持有当地渔业经营执照,禁止在渔场水域内使用当地的渔船和捕捞设备,若违反此项法令,则物品的所有者、船长以及渔船的承租人或其他任何使用者将被视为违法,并处以不少于200万利昂和(或)2年有期徒刑;(2)渔业和海洋资源部长可以根据法案在收到付款之后,按申请内容向当地渔船或捕捞设备的所有者颁布渔业经营执照;(3)对外国渔船的规定:只有依照国际法律,经授权的外国渔船才可进入渔业区;只有依照该法案获得进入权或持有契约合同的外国渔船才可在渔业区内捕捞或协同作业,但不允许在洋面上进行科学调查或海洋勘探;(4)作为塞拉利昂共和政府代表的国务院总理大臣应该与其他国家政府、联盟或合法成立的实体缔结国际协定以促进相互沟通,并有责任贯彻、遵守该协定;(5)任何塞拉利昂的公民或任何合法的公司都可以签署使用外国渔船的契约,但该契约必须送交渔业和海洋资源部长审查;(6)在外国渔船获得任何执照之前,必须向塞拉利昂某代理机构提出申请;(7)关于办理外国渔船经营执照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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