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沿岸渔场协定缔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8页(292字)
日本1983年颁布《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规定:(1)为确保渔场利用关系,渔业协同组合应组织本法规定的渔业团体缔结以指导各自团体成员项目为内容的协定;在对方不进行协定商谈时,渔业团体建议方可向管辖所属水域的都道府县知事申请,要求向建议对方进行劝告;都道府县知事为确保稳定利用该渔场的关系,可对建议对方进行有关内容的劝告。(2)缔结渔场利用协定的当事者,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可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该利用协定的内容。(3)不能达成协议时,当事者双方或单方可按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调停;都道府县知事为确保稳定利用该渔场关系,可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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