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9页(533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隐瞒境外存款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隐瞒境外存款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所规定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本人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案件。侦查的重点及主要方法:①先内后外,即先查境内的隐瞒存款案件情况,搜集境内可能搜集的一切证据,然后再由内及外地查境外存款的情况。确需出境侦查取证的案件,应将在境内已查获的案情层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和负责联络。②查明作案人的全面情况,特别是有无法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负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不申报的原因等等。只有主观上明知自己有申报义务、客观上又有按时申报的可能性的人才构成本罪。③查证境外存款的币种及数额,并按有关规定和比价换算成人民币数额。④如果发现境外存款的来源是贪污、受贿、走私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案侦查。⑤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综合运用搜查、扣押、询问、讯问等法定侦查措施,尽可能获取有关书证(如境外银行存、取款的凭证等)及证言、口供,进而查明境外存款的时间、地点、数额、币种、余额及变化情况以及存款银行规定的查询制度,取款的具体手续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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