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用水水质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2页(249字)
以色列1991年《水法》规定:(1)环境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后,有权制定各方面用水水质的管理规定,包括洪水和污水,但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在此内,可参见1940年《全国健康法令》的1E部分。(2)(1)小节所述的管理规定与公共健康有一定关系,应在与卫生部长咨商后发布。(3)在(1)小节所述管理规定发布后,水行政长官将不允许水的生产、供应或消费用于不合规定的其他目的;并且,水行政长官有权禁止不符合规定的水的生产、供应或消费,或者改变水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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