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成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3页(190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38条规定,担任村社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1)所在居民点的村社社员,完全享有社员权利;(2)选举前的最近6个月连续在村社劳动;(3)从未因故意犯罪而被剥夺自由。委任第一届村社委员会时,将不要求参加劳动时间这一条件。当监督委员会的司库接替村社委员会司库的工作时,后者将保证其经营使得土地办事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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