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外国渔船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0页(480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5条规定,若任何外国渔船被用于违反第4条或第5条的行为,那么该船的船长、船主以及租船人都犯有违反本法令之罪行,并应经高等法院法官员进行无陪审团的审判量刑:若违反第(4)款,处以不超过150万卢比的罚款;或若违反第(5)款,处以不超过75万卢比的罚款。第16条规定,持有根据第6条颁发的许可证的外国渔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该船船长、船主及租船人都应被视为犯有违反本法令的罪行,并应经高等法院法官进行无陪审团审判量刑:若违反第4条,则对每人处以不超过150万卢比的罚款;若违反第5条,则对每人处以不超过75万卢比的罚款。第17条规定,任何人有下列行为应被视为犯有违反本法令之罪,应由高等法院法官进行无陪审团审判量刑,处以25000卢比以下罚款:故意妨碍任何受权官员行使本法令授予他的权力;或当受权官员要求出示而未能出示:任何本法令所要求保存的许可证、航海日志、及其他文件;或外国渔船上的或属于该船的任何渔网或渔具。在受权官员依本法令的规定进行查问或提出要求时未能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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